学位授予的灵活性
《学位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“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”,
而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也分别要求“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”或“初步能力”。
这为以专利替代传统学术成果提供了法律基础。
部分高校(尤其工科院校)将专利纳入学位授予评价体系,作为学术能力的等效证明。
处分与学位挂钩的例外情形
若处分原因不涉及学术不端(如考试作弊、论文抄袭),
而是因非学术性违纪(如宿舍违规、社团活动冲突),
学生可通过突出实践创新能力争取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。
例如:
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,证明科研能力;
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(如企业合作协议、质检报告),体现实践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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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文标题:学校不给学位证,专利补救的法律与政策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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